各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鹽業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精神和省委編辦《關于做好我省市縣整合組建五個重點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當前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執法隊伍缺失的實際,為深化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建立專業化執法隊伍,確保鹽業執法力量不弱化。提出如下意見,請在落實中加以把握:
一、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為鹽業主管部門不變。繼續履行好落實鹽業政策法規,掌握市場動態,規范經營秩序,承擔應急保供,配合開展碘缺乏病防治等行政管理職責。
二、鹽業執法職能尚未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省委編辦《指導意見》要求,切實承擔起鹽業主管部門主體責任,迅速與當地政府、編辦匯報溝通,細化工作措施,積極推進落實鹽業執法職能移交工作。
三、在鹽業執法職能移交過程中,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搞好銜接,組織好執法職能交接工作。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履行鹽業執法職能之前,鹽業主管部門的執法職能不能改變,嚴防出現監管“真空”,要確保當地鹽業市場秩序穩定和食鹽安全。
省糧食和儲備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