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要求跨省經營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報送季度食鹽銷售情況
日前(4月9日),吉林省糧食和儲備局印發《關于報送在吉林省食鹽銷售情況的函》,要求各有關食鹽定點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要求,請在吉林省開展食鹽銷售業務的定點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我局,并對真實性負責。首次告知截止至2020年4月15日?!?/span>
從要求填報的《在吉林省銷售情況表》看,要求各相關定點生產企業填報的內容包括:分支機構(銷售網點)及委托或自建物流名稱,分支機構(銷售網點)及委托或自建物流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銷售食鹽品種、包裝規格、執行標準,銷售數量(噸)等六項內容。
根據2019年12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文件要求,其中第三條“規范食鹽定點企業生產經營行為”要求,“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span>